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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9月法规通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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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发展

美国COSO修订企业风险管理 (“ERM”) 框架

 
美国反虚假财务报告委员会下属的发起人委员会(“The Committee of Sponsoring Organizations of the Treadway Commission”) (简称“COSO”) 发布了「企业风险管理—协调风险与战略策划及业务表现」框架 (“Enterprise Risk Management—Aligning Risk With Strategy and Performance”)。为其被广泛遵循的「企业风险管理(简称“ERM”)—整体框架」(2004) (“Enterprise Risk Management – Integrated Framework” (2004)) 的修订。

一个关键的主题是为了将风险管理更一体化 (“integrate”)。正如其标题所指, 这个修订的目标,是将风险管理更有效地与企业战略策划 (“strategy”) 和业务表现 (“performance”) 接轨。它还应该嵌入到(“embed”) 整个组织中,包括其治理 (“governance”)、文化 (“culture”)、决策 (“decision making”)、系统 (“systems”) 和流程 (“processes”)。

因此,该框架是从「企业视角」(“perspectives of businesses”) 编写的,其文档结构和图象是基于「业务模式」(“business model”),而不是孤立的风险过程和概念。一些概念,如「风险偏好」(“risk appetite”) 和「风险容忍度」(“risk tolerance”) 也有改进。

(点击:COSO的新闻稿; (COSO网站)下载(免费)内容概要 (“executive summary”)、(免费) 常见问题 (“frequently asked questions”); 购买完整的文档  、PricewaterhouseCoopers(简称“PwC”)的概要 (COSO委任PwC参与此修订项目))


内容摘要:

  • 引进5个「元素」(“components”),帮助企业计划及实施企业风险管理 (“ERM”) 制度 (请参阅图象: COSO内容概要 (“executive summary”) P.6):
    (i) 治理和文化 (“governance and culture”)
    (ii) 战略和目标设定 (“strategy and objective-setting”)
    (iii) 表现 (“performance”)
    (iv) 审查和修订 (“review and revision”)
    (v) 信息、沟通和报告 (“information, communication, and reporting”)
  • 2004「ERM立方体」(“ERM cube”) ,已被基于业务模式的新图象代替
  • 连接战略与风险管理的3方面:
    (i) 战略不配合使命 (“mission”)、愿景 (“vision”) 和价值观 (“values”) 的可能性
    (ii) 选择有关战略的影响
    (iii) 战略执行 (“execution”) 的风险
  • 内部监控 (“Internal controls”) 是ERM的一部分上述修订并不取代COSO的「内部监控框架(2013)」(“Internal Control — Integrated Framework (2013)”),两者也有不同的焦点



主要影响:

  • 我们认为将风险管理一体化 (“integrate”) 是关键的。应把重点放在首要原则上,而不是把新框架当作技术性清单
  • 预计COSO在第四季度出版案例研究汇编,我们将提供进一步的信息

 

其他法规发展

监管机构

(i) 证监会在原讼法庭,取得对汉能薄膜发电集团有限公司(「汉能」)前主席(8年)和四名现任独立非执行董事(3至4年) 之「取消资格令」(”Disqualification orders”)。(引用《证券及期货条例》第214条) (点击: 新闻稿)

证监会同时取得法庭颁令,要求汉能前主席(亦为该等公司的控制人)促致汉能的母公司及/或其联属公司支付根据多份销售合同结欠汉能的所有未偿付应收款项。

证监会经调查汉能与汉能控股之间自2010年以来的多宗非常重大关连交易后,采取上述行动。证监会指汉能依赖向其关连方销售太阳能电池板生产系统,作为其主要收入来源。2015年7月,证监会暂停汉能股份的买卖。


内容摘要:

  • 法庭裁定前主席的失职行为的性质十分严重,这是考虑到:
    (i) 作为汉能主席兼执行董事,以及同时作为汉能和汉能控股的最终控制人,造成明显及严重的利益冲突
    (ii) 所涉金额庞大及有关失职行为维持的时间
  • 有关之独立非执行董事没有胜任董事的能力,而且对董事责任视若无睹:
    (i) 没有对汉能的业务模式的可行性作出适当披露,而合理的董事 (“a reasonable director”) 理应对此提出质疑
    (ii) 没有适当地评估关连方的财务状况,以至它们因进行关连交易而结欠的应收款项的可回收性
    (iii) 没有采取恰当措施追讨该等应收款项,因而没有以汉能的最佳利益行事 (“in the  best interest of the Company”)
  • 就恢复有关股份的买卖,汉能须向证监会提交披露文件,提供有关该公司、其活动、业务、资产、负债、财务表现及前景的详细资料,以释除导致证监会暂停汉能股份买卖的疑虑



主要影响:

  • 证监会将继续采取行动,追究上市公司董事与企业失当行为有关的责任
  • 证监会积极执行和使用各种权力,包括强制暂停股票交易的权力。
    (点击: 我们7月份法规通讯, 有关证监会将「及早介入严重个案」)

 


(ii) 港交所刊发咨询文件:(1)针对特定的发行人上市后集资活动、(2) 修订除牌程序及相关《上市规则》。(点击: 新闻稿集资活动咨询文件除牌程序咨询文件)

集资活动咨询文件,针对滥用大幅价格折让集资活动(包括供股、公开招股及特定授权配售)的潜在问题。除牌程序咨询文件,旨在改善除牌架构及解决人上市证券长期暂停买卖的问题。我们以往的法规通讯亦有讨论该等。


内容摘要/主要影响:

  • 应该不会影响真正的资本融资
  • 主要建议
    (i) 禁止具高度摊薄效应的集资活动(个别计算或12个月(滚动计算)期内合计)累计摊薄达25%或以上)
    (ii) 规定所有公开招股 (“open offers”) 必须取得少数股东批准
    (iii) 针对性措施,处理控股股东担任集资活动包销商的潜在问题
    (iv) 新增一项除牌准则,令港交所可在发行人持续停牌满一段时间(建议为12、18或24个月)后将其除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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