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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6月法规通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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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发展

市场失当行为审裁处:至今最大的「交出款项令」证监会新闻稿市场失当行为审裁处报告第一部份(英文版)第二部份(英文版)

内容摘要:

  • 市场失当行为:于发布经审计的账目和业绩中出现「会计欺诈」(「披露虚假或具误导性的资料以诱使进行交易」(“Disclosure of false or misleading information inducing transactions”)《证券及期货条例》第.277(1)条 )
  • 背景:市场失当行为审裁处于2016年12月裁定格林柯尔科技控股有限公司前主席兼首席执行官、三名前董事、及前财务总监兼公司秘书(“FCCS” )涉严重夸大其公司2000年至2004年的资产净值(约4.87亿人民币–10.62亿人民币,相当于该些年度的总资产净值43%至80%)
  • 「会计欺诈」主要与集团在中国的附属公司有关
  • 「交出款项令」(“Disgorgement order”):前主席兼首席执行官被饬令交出约4.82亿元,为透过售卖公司股分所得的利润及利息
  • 「取消资格令」(“Disqualification order”):禁止参与上市公司或指定公司有关的管理(前主席兼首席执行官及前董事:五年﹔FCCS:三年)
  • 「冷淡对待令」(“Cold shoulder order”):(前主席兼首席执行官)禁止直接或间接处理任何证券及指定金融工具,为期五年
  • 「终止及停止令」(“Cease and desist order”):(四名前董事) 日后若再度干犯市场失当行为,即属刑事罪行
  • 「合资格会计师」(“Qualified Accountant”)(创业板上市规则)和公司秘书角色
    – FCCS事前并不知悉欺诈
    – 其辩称,角色仅限于「集团层面事项」(“Group level matters”)遭驳回,因不符合创业板上市规则的要求
    – 被裁定疏忽(“negligent”),因其没有确定账目中的资讯是否属虚假或具误导性
  • 建议香港会计师公会,就FCCS进行纪律程序

主要影响:

  • 这是审裁处至今所施加最大款额的「交出款项令」
  • FCCS即使并非董事,亦被裁定市场失当行为
  • 「合资格会计师」(“Qualified Accountant” )在「集团公司」(“a group of companies” )的角色:其被要求,只限监督「集团层面事项」,并非借口

 

法例

2017年公司(修订)条例草案》建议于香港成立的公司,必须备存「实益拥有权」(“beneficial ownership” ) 的资料

内容摘要/主要影响:

  • 在香港成立的公司必须:
    (i) 采取合理步骤以确定该公司的重要控制人,向该人发出通知并获取其身份;及
    (ii) 备存重要控制人登记册所需详情,以供执法人员查阅
  • 重大控制权:泛指25%以上的表决权或已发行股分,或透过其他方式行使控制权(例:委任或罢免该公司董事局的过半数董事的权利)
  • 上市公司是豁免的
  • 草案旨在保持香港的监管制度,与财务行动特别组织(“Financial Action Task Force”,“FATF”)的国际要求一致(香港为其成员之一)
  • 反映了对金融服务界以外,加强打击洗钱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