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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0月法规通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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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发展

港交所审阅2016年年报

 
港交所刋发 《有关发行人在2016年年报内披露企业管治常规情况的报告》,监察遵守《企业管治守则》 (“Corporate Governance Code”) 及《企业管治报告》(“Corporate Governance Report”) (简称「守则 」) 的情况。(点击: 报告新闻稿 )港交所持续监察发行人合规情况,在2015年(有关2014年年报)及2016年(有关2015年3月及6月为年结的年报)亦曾刋发审阅报告。
 
内容摘要:

  • 审阅结果与往年相若,2016年年度审阅显示发行人高度遵守守则。(按「不遵守就解释」(“comply or explain”) 制度,发行人须说明是否已遵守《企业管治守则》的守则条文 (“Code Provisions”, 简称 “CP”)。如有偏离情况,须给予解释。)
  • 一如过往,遵守率最低的五条守则条文,包括主席与行政总裁的角色区分、董事局主席及董事局委员会主席出席股东周年大会。
  • (新守则条文 C.2.4,自2016年1月生效)风险管理及内部监控
    (港交所报告第25-6段)
    – 所有发行人均声称己遵守该守则。
    – 港交所检阅后发现,只有53% 完全遵守此守则。有发行人未有披露风险管理及内部监控系统的程序及特点或处理内幕消息 (“inside information”) 的程序
  • 港交所指出若干企业管治问题 (“corporate governance concerns”) ,如独立非执行董事独立与否、若干独立非执行董事参与的董事会太多 (“overboarding”)、及香港在董事会多元化 (“board diversity”) 的发展,落后于全球平均增速等。(港交所报告第37段)
  • (CP A.5.1) 提名委员会 (“nomination committee”) (港交所报告第37段)
    – 上述企业管治问题均在提名委员会的职责范围内,港交所促请尚未设立提名委员会的发行人重新考虑设立该委员会。已设立提名委员会的发行人亦应重新考虑其提名委员会的角色。
  • (CP A.5.6) 董事会多元化 (“board diversity”)(港交所报告第38-41段)
    – 港交所指出,与其他市场比较,香港在女性董事的比例上似乎较落后,部份发行人亦未披露董事会多元化政策。
  • 如往年审阅结果显示,发行人在「不遵守就解释」(“comply or explain”) 的过程中经审慎考虑而给出的理由 (“considered reasons”) 非常重要,港交所期望该等解释应详尽清晰 (“informative and clear”) 。

 
主要影响:

  • 不遵守守则任何部份,而不提供经审慎考虑的理由,将等同违反《上市规则》
  • 港交所对上述「企业管治问题」 的关注,为其11月刋发的《企业管治守则咨询》,展开序幕 。我们将对提供进一步分析。
  • 其中包括建议董事会多元化政策成为一项上市规则,而不是「不遵守就解释」。
  • 当您开始准备2017年年度报告时,应考虑港交所指出的改进领域,包括内部监控和风险管理。

 

其他法规发展

(i) 港交所公布四项上市决策,两项 (LD112, LD113与企图迥避上市规则对收购的要求有关。(出售资产后 (“disposals”) 是否仍有「足够的业务运作」(“sufficiency of operations”)、「反收购行动」(“reverse takeovers”) )(有关这个主题,请参阅我们 16年3月(英文版)的法规通讯)。LD114 涉及港交所认为公司「不再适合上市」(“no longer suitable for listing”),在其暂停股份买卖两年后,发出除牌通知。

我们应注意LD111,是有关关连交易 (“connected transactions”) 的。
 
内容摘要:

  • 事宜:港交所会否按上市规则第14A.19及20条的条文行使权力,将有关公司视作上市公司的关连人士 (“deeming power” ; “connected persons”)
  • 背景:甲公司(发行人)拟委聘乙公司为其网上产品销售,提供付款处理服务。母公司持有甲公司大部份已发行股份。
  • 乙公司与母公司之间有若干关连:
    – 本由母公司成立,以经营其付款服务业务。
    – 因中国业务牌照规则有变,母公司将其乙公司的权益出售与若干中国公民,将公司重组为中国内资企业
    – 母公司与与乙公司达成利润分成安排,收取其税前收入38%
  • 港交所驳回有关公司的陈述,其解释该等交易是甲公司日常业务过程中,按一般商业条款在公平基准下进行 (“in the ordinary course of business on an arm’s length basis”) 。彼亦无意回避关连交易规则,母公司持有甲公司超过50%权益,而只分乙公司38% 的利润,无动机操控甲公司所支付的价格。
  • 分析:
    – 关连交易规则旨在提防利益转移予有能力对发行人发挥重大影响的人士 (“the transfer of benefits by persons who are able to exercise significant influence over the issuer”)。
    – 港交所在引用「视作关连人士」条文时,会考虑所有与交易有关的事实及情况,尤其会特别考虑交易的实质内容,而非其形式 (“substance rather than form”)。
    – 母公司和乙公司有密切联系。
    – 母公司作为甲公司的控股股东,能对其与乙公司的交易发挥重大影响力。
    – 通过利润分成安排,母公司可透过甲公司和乙公司进行的交易获益,并达到将甲公司利益转移至母公司的效果。
    – 至于该等交易按公平基准磋商,并无回避上市规则要求的意图、及操控价格动机,并非本案的测试准则,亦非引用「视作关连人士」条文的唯一触发点。

 
主要影响:

  • 实际上,「关连交易」的条文是受严格执行及解释的

 


(ii) 港交所也更新了有关「控股股东」事宜及相关上市规则影响的指引信 (“Guidance Letter on issues relating to “controlling shareholder” and related Listing Rules implications”)(HKEX GL-89-16)(请参阅我们16年11月的法规通讯

是次更新并无修订指引信的内容,旨在从上市申请的角度,阐明上市规则对「拥有权及控制权维持不变」规定 (“ownership continuity and control”) 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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